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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專欄】黃坤鍵:租屋不可不知的事情!


在目前房價居高不下的情況下,在外租屋的民眾越來越多,網路上也出現許多大型租屋平台網站,可見租屋的需求是相當的高,但是一般而言,大部分民眾對於租屋的警覺性較低,往往認為不過就是租個房子而已,又不是下重本買房子,即便租了之後不喜歡,了不起換一間租就好,沒什麼大不了。 租屋不可不知的事情! 其實租屋雖不若買屋般歸類在人生一件大事的領域內,但是任何契約行為都有其風險,何況是與居住相關的契約,有時候不是『大不了換一間租』這麼簡單可以擺平的,以下是筆者數年前承辦過的真實案例: 社會新鮮人小吳畢業後在新店找到工作,於是準備在公司附近租一間月租三萬左右的房子,但是因為透過仲介公司還要付一或二個月的租金當服務費,為了節省開支,所以最後小吳就從網路上找到一間屋主自行出租的房子,價錢和格局都不錯,於是付了三個月押金外加第一個月租金後順利入住‧‧‧ 但是半個月後,某日小吳忽然接到警局通知他到分局製作筆錄,並且告知他涉嫌侵入住宅與侵佔!原來和小吳租到法拍屋了,當租和小吳訂定租約的是房子被法拍的前任屋主,而該屋其實已經遭拍賣,所以事後拍得法拍的現任新屋主會同法院人員前來點交時,赫然發現裡面有人居住,門鎖更換,才會把小吳當成侵入住居的嫌疑犯報警處理… {ad-優質推薦: 桃園土地,   虎尾不動產,   中壢辦公室,   大安區不動產,   台中市北區房屋買賣,   }

這個筆者真實承辦過的案例中,在法律上因小吳承租的房屋已經遭拍定,前屋主已經喪失該屋所有的權利,所以雖然小吳是善意的第三人,但是還是不能對抗透過法拍程序標得房屋的拍定人(新屋主);而且因為該屋在法律上已經是拍定人所有,所以未經過所有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就私自更換門鎖、進入屋內的行為,性質上是有可能可以構成刑法第306條的侵入住宅與侵佔等的罪嫌,雖然因為小吳本質上是善意不知的,所以欠缺犯意,或許是不至於構成犯罪,但是因為房子畢竟是別人的,所以小吳還是只能認賠盡快搬走。萬一遇到強悍的拍定人,搞不好的話還會新增一條前科記錄呢! 筆者希望藉由這個案例提醒各位在外租屋的朋友,即便只是租房子,還是要小心,有時損失錢事小,但若惹上官司,那就真的問題大了。所以租房子的時後,最好請房東出示最新的房屋登記謄本跟房東的身分證,確認一下房屋的產權歸屬與現況;另外也可以跟警衛、鄰居打探一下該房子的概況;總之,事前多一分細心,事後少一分風險。 {ad-優質推薦: 平鎮農地,   苑裡農地,   岡山房屋,   彰化房屋網,   溪湖透天,   套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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