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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住展雜誌】法拍代標業者如同房仲一般,負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一樣受到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規範。法拍代標業者接受委託代標後,應依仲介專業查知法拍屋有無瑕疵,並協助買受人對不動產進行必要的檢查。
三年前,新北市新店區中央新村有棟一樓的房子法拍,百家資產顧問公司刊登法拍屋代標廣告,指該法拍屋附「二停車位」,盧姓女子以電話聯繫百家公司,公司的徐姓營業員及秦姓業務主管,他們確認這棟法拍屋有兩個停車位,一個是平面一樓的車庫停車位,價值一百五十萬元,另一個是地下室的停車位,價位為二百萬元。
對車位並無使用權利
盧女於是同意以三十三萬多元為代標報酬,與百家公司簽約,並以二千一百多萬元之價格得標,事後盧女查知法拍屋所在的大樓地下室僅有四個車位,自二○○三年間起已由該大樓二至五樓住戶分管使用,盧女買的一樓對地下室的車位並無使用之權利,大樓住戶們並約定由一樓住戶於一樓前院自行增設所謂的車庫停車位,但該車位並不是正規車位,隨時可能遭拆除。盧女不滿代標業者欺騙,告上法院。
百家公司辯稱,所刊登廣告及提供盧女關於法拍屋之資訊,完全以法院拍賣公告及不動產登記謄本內容為依據,並無故意隱瞞資料或未盡調查義務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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